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107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02时许,吴XX伙同黄X、黄XX在安化县东坪镇小火车巷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受害人刘XX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女士无牌摩托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约为300元。
2025年08月05日,吴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受害人陈述、价格证明、天网监控视频以及吴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吴**的行为构成盗窃,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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