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游)决字[2025]第1943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新化县游家镇润民*******。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22时许,袁X、袁X、李X荣等人在新化县游家镇中和社区安置区一商铺玩游戏机,商铺内还有张X等7、8人在打牌,伍X看到袁X后大声的对其讲“你对象张X在高中的时候给别人‘舍卵’(新化方言,意思是对男性生殖器口交)的。”后袁X将其女朋友张X接到商铺外面质问伍X为什么这么讲,伍X继续讲张X就是做过给别人“舍卵”的事情,张X用随身携带的矿泉水瓶砸伍X,伍X还手打张X,袁X见后用手掐着伍X的脖子,旁边的人将双方劝开后,袁X等人准备离开,伍X又对着袁X等人讲了句“我没有找个给别人‘舍卵’的老婆。”袁X听后就和伍X相互殴打在一起,张X也过来打伍X,伍X遂还手打张X,李X荣在劝架时,伍X打了其一拳,李X荣又还手打了伍X。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伍*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