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朝)决字[2025]第0213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下午13时许,莫XX窜至益阳市赫山区XXX超市,采取假意购买商品、佯装扫码付款,谎称完成支付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超市老板王XX和天下香烟两包、和成天下槟榔一包,共计价值28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系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