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2049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石牛*******,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石牛*******。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至8月5日期间,文X在长沙县湘龙街道XX安置区以向周边停放车辆后视镜上张贴涉黄二维码贴纸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文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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