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2055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沈江路长青小区B*******,现住关口街道银天长兴*******。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凌晨,违法人员冯X驾车送毛XX回家,行驶到浏阳市集里街道道吾山路XXXXXX小区附近时,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毛XX先动手推搡了正在驾车的冯X。冯X停车后,抓住毛XX的头发将其从副驾驶位置拖下车,随后打了毛XX十几个耳光,致毛XX左耳鼓膜穿孔。2025年8月5日冯X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冯X的陈述与申辩;2.毛XX的陈述;3.伤情照片;4.就诊记录;5.冯X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6.到案经过;7.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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