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1时许,刘*、谭馨因周慧在外散播其从事“摸摸唱”工作,刘*、谭馨气不过在武冈市唐会TKV大门口分别对周慧扇了一耳光、两耳光,在谭馨扇周慧第二耳光时,周慧将谭馨推了一下,李奇原随即上前扇了周慧一耳光,后刘*、谭馨等人上前对周慧进行围殴。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周受伤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刘*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