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禁)决字[2025]第0381号
被处罚人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水汶镇南禄村壮一*******,现住水汶镇南禄村壮一*******。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潘X洁于2025年5月31日在郴州市XX小区以抽吸电子烟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公安民警于2025年8月5日18时许在郴州市南湖路将其查获,经提取其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经对潘X洁询问,其对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询,潘**无吸毒史。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潘X洁的陈述、到案经过、毛发提取笔录以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