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洲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1时许,××市××区××综合楼后面的一家牌馆内发生打架事件,违法行为人马××在牌馆内看打牌时与违法行为人罗××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马××激动之下扇了违法行为人罗××一耳光。违法行为人罗××被打耳光之后就冲上去还击,和违法行为人马××扭打在一起。而违法行为人罗××的朋友王××、周××、谢×三人看见自己朋友罗××被欺负之后就也先后上前帮忙殴打违法行为人马××。后马××在殴打过程中从其电动车上拿出扳手与对方互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