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201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
现查明:唐**和石秋连都是在邵东市大禾塘百兴路开皮革店的老板,双方之前因为做生意发生矛盾。2025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唐**发现石秋连将小货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并将一个方桌子摆放在小货车和卷闸门之间的空隙处,影响其通行,随后就将该方桌子掀开,并和跟石秋连做生意顾客说石秋连,石秋连就将唐**推开,唐**甩开石秋连时用手中的小型螺丝刀将石秋连的手腕划伤。
以上事实有唐**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受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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