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94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廖XX曾于2024年9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6日0时31分许,廖XX饮酒后驾驶赣B985XX小型客车途经新化县梅枝路与清水塘路交叉路口时,被新化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34mg/100ml。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第一次处罚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