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上午,唐XX在湖南城市学院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结束后,看见了被害人王XX考试前交由志愿者看管的苹果手机和苹果手表,趁人多志愿者不注意的情况下将王彩婷的苹果手机及苹果手表据为己有。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的市场合理价格为7500元。唐XX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5年4月21日,唐XX因为以上行为被我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4月22日释放转取保候审(刑事拘留1日)。2025年7月7日,我局将该案移送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7月18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决定对唐XX不起诉(益赫检刑不诉〔2025〕275号),并提出给予唐XX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唐**已被刑事拘留1日,应当折抵行政拘留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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