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兴)决字[2025]第0187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浦市*******。
  现查明:2010年3月1日泸溪县浦市镇城乡村居民谭平元以11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位于城乡村七组的一亩水田转让给同组村民龙玉见,龙玉见使用该水田中的部门土地建立一栋自建房居住。至2017年农村土地重新确权时因该水田已经变更土地性质并且已经发生转让,因此城乡村委会未对已经变更性质并发生转让的该亩水田进行确权。至2019年泸溪县芙蓉学校选址在该转让的水田旁,学校后门正对该水田地块,谭**便带其弟弟谭平元开始至村委会及浦市镇人民政府,要求对谭平元已经转让给龙玉见的土地确权至谭平元名下,因不满足确权要求,城乡村村委会及浦市镇政府明确拒绝谭**的要求。从2021年7月开始至2022年12月,谭**便以谭平元与龙玉见的土地纠纷为由带其弟弟谭平元多次反复的赴省进京越级上访,在湖南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使用二人名义重复进行信访登记,信访登记达18次,每次信访均由浦市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前往信访登记地开展劝解劝返工作。2023年下半年,违法行为人谭**在浦市镇经营的南杂店被泸溪县烟草专卖局在其店内查获假芙蓉王香烟18条,泸溪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谭**经营的南杂店做出行政处罚,同时因为该处罚,谭**经营的南杂店的烟草证被降级降档,谭**因此于2024年7、8月间连续进京越级非访2次,要求泸溪县烟草专卖局恢复其南杂店的烟草证等级并对其因降级降档造成的损失及进京上访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未达到其要求她便持续的反复进京上访,因谭**户籍所在地为浦市镇,因此浦市镇人民政府再次组成工作组前往信访登记地开展劝解劝返工作。同时谭**与谭平元姐弟二人在泸溪县芙蓉学校后门处建有自建房一栋,因其所建房屋与村内电线主干线相距较远,需架设电线杆两根,其中一根需要经过自建房旁边他人所有地块,因其姐弟二人与周围地块户主关系不和睦,其他地块户主不同意为其姐弟二人架设电线杆出让土地,因此谭**姐弟二人建设的房屋自2024年建好后一直未能通电,2025年5月,浦市镇政府得知该事后便前往开展调解工作,在浦市镇政府的努力下电线杆得以架设完成,谭**、谭平元姐弟二人自建房顺利通电,同时自2025年5月开始,谭**、谭平元姐弟二人再次开始赴省进京上访,理由为下:1.自建房两年未通电致使所属房屋及一楼门面房未能出租获利,要求浦市镇人民政府赔偿其2年损失50余万元;2.烟草证被烟草专卖局降级降档造成损失要求烟草公司赔偿其损失88万元;3.要求谭平元转让给龙玉见的土地确权至城乡村村集体名下;4.谭**在2021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1年9月因寻衅滋事及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要求公安机撤销上述两次行政处罚,并为其恢复名誉。其二人于2025年5月6日、6月3日、6月10日先后3次到湖南省信访局登记,在2025年6月10日到湖南省信访局及中央巡视组登记未被受理之后便于2025年6月29日开始至今越级进京上访4次,二人赴省进京非访时均由市镇人民政府组成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前往信访登记地开展劝解劝返工作。自2021年开始至今谭**、谭平元二人赴省进京信访登记共计27次有余,在接访劝解过程中,浦市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解,要求其依法信访,提出的信访诉求要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信访过程中做到依法、逐级、有序、理性表达诉求,但是谭**不听劝阻,依然我行我素,带其弟弟反复前往北京,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因此浦市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谭**姐弟二人反复发生在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劝返、再次信访、再次劝返的循环信访和劝返中,致使浦市镇政府工作人员疲于奔波在接访中而无暇顾及自己岗位职责内的工作,对浦市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谭**于2021年6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泸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021年9月18日因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两种违法行为被泸溪县公安局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调去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书证、其他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