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洪)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双峰县洪山殿镇熬*******。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晚,违法行为人朱XX与陈XX在聊天时,朱XX告诉陈XX说咸加村半亩组莫干塘水库下面的水稻田因收割机无法进去,一直没有收割,便商量一起前往盗割一些稻穗回来喂鸡、鸭,8月5日早上6时许,朱XX与陈XX背着背篓一起前往咸加村半亩组,曾XX看到后也背着背篓一同到半亩组莫干塘水库下面的稻田内,朱XX与陈XX、贺XX一起在一丘稻田内收割,曾XX在另外一丘稻田内收割,四人分别收割一背篓后回家,朱XX将收割回来的稻穗经过筛选出来约10余斤稻谷晒在屋前面的地坪内。其盗割的稻田为谢X龙所承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视频、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朱**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朱**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