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马合*******,现住湖南省桑植县马合*******。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凌晨1时左右,在桑植县xx镇汽车x站出站口处,陈x和郑x因抢客问题产生口角矛盾,并且客人已经坐上郑x的车辆上(车牌号:xxxxx)。郑x欲开车离开现场时,陈x从旁边走出并站在郑x的车前,紧贴着郑x的车头,拦住了郑x车辆正常向前行驶。明知陈x站在车前,郑x继续朝陈x方向前进,将陈x推动一两米远停车后,便下车与陈x理论,陈x有一定程度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