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856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雷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xxxxxx超市趁着超市收银员不注意盗窃牛肉三次,时间分别是2025年7月25日8时许、2025年8月2日8时许、2025年8月4日8时许,盗窃物品价值分别为72元、64元、30元,总价值约为16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