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天公(城)不决字[2025]第0046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解放*******。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乐饮酒后在长沙市天心区XX酒店三楼KTV801包厢与受害人李某宁发生口交纠纷,违法行为人张某乐在包厢门口伸手拍了受害人李某宁左边脸颊一下,后两人走至走廊拐角处争吵。违法行为人陈某听到争吵声音后出来查看,发现系违法行为人张某乐与受害人李某宁在争吵,随即上前劝架,在违法行为人张某乐出拳打向受害人李某宁后,违法行为人陈某伸手将受害人李某宁拦住,并将受害人李某宁按在墙上使其无法反抗,使受害人李某宁被违法行为人张某乐一拳打中头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某、张某乐的供述;2.受害人李某宁的陈述;3.证人庾某赢的陈述;4.视频截图;5.就医记录记录;6.户籍资料;7.电话查询记录等资料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