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洪)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双峰县洪山殿镇熬*******。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X与朱XX、陈XX一起前往咸X村半亩组莫干塘水库下面的水稻田内盗割稻穗,没多久咸加村贺XX也背着背篓进入到稻田内盗割稻穗,其中朱XX、陈XX、贺XX在同一丘稻田内收割,曾XX在另一丘稻田内收割,曾XX、朱XX、陈XX、贺XX每人收割一背篓稻穗背回家,曾XX回家后经过筛选出约10斤稻谷晒在自家的杂屋房顶水泥坪内。其盗割的稻田为谢X龙所承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申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视频、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曾**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曾**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曾**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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