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三)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现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因先前在甘肃兰州工地上发生劳资纠纷和当事人胡X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西塘镇廖家桥村G353国道旁的一处工地上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李XX使用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砸向当事人胡XX的背部,当事人胡XX遂捡起一串钥匙砸向违法行为人李XX,但并未砸中。后双方演变成肢体冲突,二人随即推搡在一起,期间当事人胡XX用双手推搡违法行为人李XX,违法行为人李XX使用右手手掌击打在当事人胡XX的左侧脸颊上,后当事人胡XX吐了两口带血的吐沫,随即当事人胡XX便从地上捡起石头欲砸向违法行为人李XX,后被现场的包工头阳XX上前拦下,后双方被阳XX扯开,期间当事人胡XX欲捡起石头再次砸向违法行为人李XX,又被阳XX拦下。后阳XX劝说二人不要发生争执,并会帮助二人协调,并劝说违法行为人李XX离开,违法行为人李XX遂骑电动车离开,当事人胡XX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处警赶至现场当事人胡XX表述自己的一粒上门牙被违法行为人李**打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违法行为人李**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