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禁)决字[2025]第0926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花溪*******。
  现查明:202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欧某某伙同周某(已处理)在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沿江路路边,在周某驾驶的汽车(车牌:湘A××××)的汽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欧某某本人的陈述、现场照片、辨认照片、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5日18时许欧**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