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205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10月8日,黄xx在明知余xx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让余xx驾驶自己的牌照为湘AD30513的轿车,从江西xx县xx乡xx山xx引线厂拖两箱引线送到浏阳xxx花炮厂。2025年8月5日黄XX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黄XX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余XX的陈述;3、余XX辨认笔录;4、微信记录;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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