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215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凌晨3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张××、张××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鄱阳小区××苑1栋的地下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取了任××白色宝马车内的1000元现金,违法所得已被两人共同挥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张××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视频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