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153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现住湖南省道县洪塘营*******。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城××栋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唐××停放该处一台白色丰田凯美瑞汽车(车牌:粤××××××)内实施盗窃。2025年8月5日,刘××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据照片;视频监控;现场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4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