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大)决字[2025]第100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桥乡刘营村后营*******,现住新桥乡刘营村后营*******。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上午十一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英行走至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长沙XXX有限公司门口,将受害人一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并停放于刘**自家院内。
以上事实有刘X云及符X先的陈述,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单,指认照片,被盗黑色电动车实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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