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940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XX时XX分许,邹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XX小型客车,途经新化县XX路段时,与黄XX驾驶的湘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及摩托车搭乘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新化县交警大队在办理事故中发现,邹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