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54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自2022年1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咖啡。2022年1月份因吸食毒品咖啡被耒阳市公安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未成年未执行拘留)。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08月04日凌晨在蔡XXXX路煤炭局家属房附近的家里一个人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经询问罗X,其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依托咪酯试纸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x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