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起,违法行为人王XX租位于青XX镇“平XX构”二楼谢新X牌馆容留他人赌博,王XX通过抽水赢利。2025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王XX的牌馆内抓获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的参赌人员朱XX、邓XX、邓XX等人,该场次赌博中,朱XX等人单笔下注最低100元。王XX抽水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