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兴)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现住郴州市资兴市兴宁*******。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x醉酒后在资兴市xx镇xx街xxx麻将馆无缘无故辱骂调戏受害人温xx,并借着酒劲对其扇耳光。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伤情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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