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53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萃*******,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市芙蓉区××××西门口,与受害人周××因接送回家一事发生口角,王×用左臂将周××摔倒在地,造成周××嘴唇撕裂等伤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视频截图;病历资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