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刑)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明月*******,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明月*******。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沈x为了找工作在微信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添加了对方的企业微信(微信号:ggy66xx2,企业微信:昵称:尹xx,@联动xxx务有限公司),之后在明知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防止别人用来洗钱搞诈骗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自己的光大银行卡(尾号3xxx)、农业银行卡(尾号47xx)提供给对方,并配合对方进行扫脸和将自己手机的验证码提供给对方。郴州市苏仙区被害人周xx因被骗而向沈x名下光大银行卡(尾号3xxx)转账40万元,光大银行卡(尾号31xx)收到40万元涉诈资金后,将20万涉诈资金转入自己农业银行卡(尾号47xx),随后沈x按照对方的指示转入指定的账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解释发生重大变化,犯罪嫌疑人沈x已不够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沈x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3.讯问笔录 4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 5受害人周xx报案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因沈*之前已被刑事拘留十五日,折抵治安拘留的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