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2153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石×来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太和园×栋2单元×楼×酒店住宿,因房间环境与价格相差较大,与×酒店老板谷××发生口角争执,后石×用手掐住谷××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导致谷××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石×本人陈述;谷××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