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2049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5月份,郑xx接到一四川人(身份不明)购买烟花需求,在约定产品及价格后,郑xx在微信群内找烟花销售商购买一批烟花,暂存在宋xx租用在xx市xx镇xxx烟花仓储内,5月27日郑x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带着司机李xx(已行政拘留五日)驾驶牌照为冀xxxxxx的普通货车,在xx市xx镇xx仓储内装载480件烟花爆竹成品运送至外省,在途经xx市xx镇高速路口时,李xx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025年8月5日郑xx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郑xx的陈述与申辩;2、李xx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扣押及没收文书;5、烟花暂存单;6、提取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