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龙泉*******,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08月05日,城北派出所在办理公安部下发的“断卡”线索工作中发现:2025年05月23日13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XX路与XX路交界处的一家“XX台球棋牌室”内,一名自称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人以办理信用卡为由,向黄XX索要名下的银行卡,黄XX将自己名下的一张湖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 、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给这名自称办理建设信用卡的人使用转账。一名被网络诈骗的受害人陶XX银行卡转入10万元至黄XX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该笔被诈骗资金分为两笔再次从黄XX的湖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 转出,其中一笔49999.97元转入其支付宝账户内,再通过支付宝账户提现49970元至其建设银行卡内,接着从建设银行卡向一账户转账49266.35元。另外一笔通过黄XX微信账户充值49949.9元,通过微信账户提现49900元至其建设银行卡内,再用“跨行pos消费”从其建设银行卡转账47617.99元。转账后,对方共留了335元留在黄XX的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流水、聊天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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