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现住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曹xx经营的沅江市xxx电竞酒店未履行 “五必须”职责,导致有三名未成年人进入8303房间后有两人被强制猥亵,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且2024年4月22日同样因未履行“五必须”职责,导致有未成年人被性侵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犯罪线索移交资料、开房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