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大)决字[2025]第018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4时许在南岳区××路××酒店门口,违法行为人谭××和张××因之前喊客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的行为,造成张××额头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诊断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