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禁)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左右,违法行为人吴某军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山庄散户的租房内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了之前没有吸食完毕的冰毒,用“烧板”的方式把这点剩余的毒品吸食。经尿检,违法行为人吴某军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