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排)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锦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系“湘潭县排头乡××××鞭炮店”主要负责人。2023年9月份,唐××租用了湘潭县排头乡××村××组蒋××的住宅,随后唐××违规将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租用的住宅内。2025年8月1日,唐××的上述行为被湘潭县排头乡人民政府查获,现场查获违规存放的烟花、爆竹共计1112件。2025年8月5日,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政府线索移送函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唐**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