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不决字[2025]第0115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桃*******,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金桃*******。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XX小区32栋1单元门面前,将受害人张XX晒在门面前的两件白色女士内衣盗走后逃离现场。2025年8月5日,违法行为人彭X被公安机关查获,接受调查期间彭X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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