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6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罗XX在前往XX广场散步路过XX小卖部时,发现周围没有什么人时,临时起意趁商店老板不注意将商店门口货架上的两包枸杞槟榔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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