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治)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库宗*******,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
现查明:陈**自2024年初开始在库宗桥李欢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开船赌博,直至2025年2月底,累计参与开船赌博50余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电子账单、其他同案人员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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