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柏)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柏林*******,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9时许,郭传朝、曹志鹏、郭成松、曹睿、李**、李末芳6人开车去往柏林镇××村李××家, 在李××家外面看到陈××与李××两人,曹志鹏与李末芳先到李××家外,看到李××后,曹志鹏抓着李××衣领子,对李××进行殴打,李末芳站在一旁助威,后郭传朝、曹睿、郭成松、李**4人到达李××家外面, 李**上前去帮曹志鹏殴打李××,郭传朝向陈××走去,先是推搡陈××,随即郭成松、曹睿两人上前帮忙殴打陈××,李末芳跟在郭传朝等人后面助威,随即郭传朝从裤子后面口袋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甩棍殴打陈××,后陈××被殴打推搡倒地,郭传朝、曹睿、郭成松三人对陈××继续拳打脚踢,后郭传朝又拿着甩棍来到外面殴打李××,李末芳跟随郭传朝后方助威,造成陈××、李××脚部、身体、脸部等多处不同程度的受伤。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监控视频;3.伤情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