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76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临武县陶家村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00时许,李×华在临武县××××酒店出轨郭×香被陈×艳(李×华妻子)发现,陈×艳见状后上前拽住郭×香头发制止其离开并用手对郭×香脸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李×华见状后上前制止陈×艳对郭×香的殴打行为,陶×(李×华儿子)见状后上前制止李×华的阻拦行为,在此过程中陶×用脚对郭×香的头部进行踢踹,刘×菊(李×华母亲)到场后对郭×香以扇耳光的方式进行殴打。此次冲突造成郭×香脸部、腿部等部位不同程度挫伤。到案后陈×艳、刘×菊、陶×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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