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矿)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至08月,违法行为人陈xx伙同他人在冷水江市xxx街道办事处的村居内盗窃他人财物三次。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