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沙)决字[2025]第2027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黎xx多次从上线刘xx处购买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吸食。如:1、2025年6月18日18时许,黎xx以300元钱的价格从刘xx处购买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在xx镇自己经营的烟酒店内吸食完;2、2025年06月20日14时许,黎xx以300元钱的价格从刘xx处购买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在xx镇自己经营的烟酒店内吸食完;3、2025年06月20日23时许,黎xx以300元钱的价格从刘xx处购买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在xx镇自己经营的烟酒店内吸食完。经对其毛发检测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黎xx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检测报告及鉴定告知;3、微信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5、现实表现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