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杨)决字[2025]第2008号

  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杨桥*******,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杨桥*******。
  现查明:接人口大队关于研判发现湖南籍曾设、熊**等人疑似结伙偷越国(边)境。2024年7月18日曾设、熊**用赴港签注从港澳大桥口岸出境前往香港,期间均未进入香港,而实际前往澳门。暂未发现结伙的事实。我所通过电话联系曾设、熊**,二人主动到我所接受调查,且二人初次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认罪态度较好。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缴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