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954号

  被处罚人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7时许,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接上级部门下发的线索反应,邵阳市大祥区男子海*曾多次在网上购买、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Rush”,该物质经检测含有亚硝酸异丁脂、亚硝酸异戊脂,其主要成分受国家严格管控胡危险化学品,经查2024年11月15日违法行为人海*通过抖音推荐,刷到一个账号,账号发布的视频是一些擦边内容, 通过抖音主页上面的微信号加了微信,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叫 “明一”的人,购买的时间是在2025年5月,违法行为人到安徽合肥去找这个微信号的男子, 线下见面之后以228元一个的价格从他那里购买了一套RUSH,东西的名字叫做“蓝魔”(“Rush”),,钱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过去的,微信转账228元。后面违法行为人回邵阳之后, 又在微信联系该男子,快递购买了一次RUSH,微信转账150元,收件信息是通过微信发送过去的, 预留的收件人是:8256,收件电话是:18569668256,预留的收件地址是: 邵阳市敏州西路金鹏嘉苑拼多多驿站,钱转过去没几天就收到快递了,中通快递,到货时间是2025年7月27日, 快递单号78926047475790,快递是纸盒包装,里面装了一瓶液体,违法行为人海*随后便第二次使用了该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质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交易记录、快递订单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