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川)决字[2025]第082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坤在汨罗市××坪镇芭蕉村一楼房前的路边上通过发生麻醉针的方式盗窃土狗一只,土狗重二三十斤,价值9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供述、2.违法行为人周××的供述、3.现场监控视频、4.谅解书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对受害人晏志文进行赔偿,违法行为人周**已获得受害人晏志文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