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130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5时许,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村民肖××在涟源市杨市镇集祥社区老干所二楼房间内将周×的一台电视机、一个黑色路由器、一个白色空调遥控器、一个黑色电动剃须刀和一个红色塑料桶偷走, 共计约11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肖**违反治安管理时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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