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二)决字[2025]第1516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2时许,长沙市开福分局民警陶×在开福区通泰街街道潮宗街马路上处置110醉酒警情时,叶×庚在旁边不听民警的劝阻辱骂民警妨碍民警执行公务。
以上事实有叶×庚的陈述,陶×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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