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蒙)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石门县蒙泉镇白洋*******。
  现查明:2023年12月至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易某云为赚取非法利益,在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居民康某贵手中长期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经查,易某云以单注10元、20元的投注金额,向康某贵投注地下六合彩金额22215元,中奖返还14120元,共计输809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易**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退缴一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易**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