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禁)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株洲市芦淞区*******。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陶建窜至违法行为人郑**芦淞区龙泉村友好组024号的家中,二人在客厅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经尿检,违法行为人郑**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查,违法行为人郑**于2009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尿检报告、吸毒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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